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习惯做法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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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强[1] 沈志韬[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32-3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后,如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我国应直接适用公约审理。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违反习惯做法并导致对方损害的,守约方有权主张救济。从法理及诚实信用角度看,一方违反习惯做法时,守约方具有合理情由的,有权主张退货。

关 键 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当事人 习惯做法 直接适用 守约方 国际货物买卖 损害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 调整范围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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