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审法院可一并撤销前审法院数份生效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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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庆茂 黄静波[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66-7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后审法院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均是在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可以一并撤销该前审两份生效判决的缓刑适用部分,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 键 词:缓刑适用 缓刑判决 被告人 缓刑考验 生效判决 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 县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 撤销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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