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人无权要求票据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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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金余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85-8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票据法律关系 被背书人 失票人 汇票到期 善意取得 票据关系 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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