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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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明宇[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89-9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且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违法性,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的法律性质,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关 键 词:诉讼时效制度 合同无效制度 当事人 请求权 权利被侵害时 赔偿损失 要求确认 法律性质 合同自由 公权力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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