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合作社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路径——基于山东省燎原果菜专业合作社的案例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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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文列婧[1] 胡宇波[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出  处:《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年第12期42-43,共2页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摘  要: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尤为突出。然而,龙头企业往往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极易形成价格垄断,挤压农民的增收空间。相比之下,农民合作组织以其服务成员为宗旨的组织目标,能够切实从农户利益出发,满足农户对社会化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农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业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有助于农业信息提供、农业技术推广。

关 键 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案例分析 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有效路径 优势地位 服务体系建设 主体作用 山东省 

分 类 号:F326.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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