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陆地区遗赠主体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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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平[1] 吴锟[2]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13年第1期46-51,共6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福建省教育厅2011年B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B11314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主体制度内容较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转遗赠、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

关 键 词:遗赠人 受遗赠人 立法 完善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7.58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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