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9-1952年埃及政府的地权政策与土地非国有化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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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华[1]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13-17,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东现代化进程中的世俗政治与宗教政治研究"(12BSS01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项目第二参与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中东政治现代化进程研究"(2009JJD7700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1805-1952年,埃及土地制度历经国家所有制复萌与私人支配权强化两大阶段。穆罕默德.阿里重新确立土地国有制;1829-1952年,土地非国有化愈演愈烈,埃及政府的地权政策构成土地非国有化的政治背景。从1829年起,阿里封赐伊巴迪叶等地产,土地非国有化初露端倪。1858年《赛义德法令》与1871年《补偿法令》进而确认土地持有者的多重权利,土地非国有化迅速发展。从英国统治时期"五费丹土地法"的艰难出台到宪政时代土改提案的屡遭否决,土地非国有化顽固延续,土地高度集中。1829-1952年埃及土地的非国有化和兼并趋势后果严重,而纳赛尔政权的土地改革则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

关 键 词:土地制度 非国有化 政策 埃及 

分 类 号:K411.43[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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