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法官惩戒机构应遵循的原则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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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华钧[1]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2期78-80,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官惩戒机构正处于外部监督虚置,内部监督混乱的尴尬境地。要重构我国法官惩戒机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责任追究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惩戒机构设置的横向独立与纵向高位相结合的原则、惩戒机构人员的外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在重构我国法官惩戒机构时,还应确保三个相分离:任命权与罢免权相分离、罢免与其他惩戒措施相分离以及调查机关与决定机关相分离。

关 键 词:法官惩戒机构 责任追究 权益保护 任命权 罢免权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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