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法框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质疑——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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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冰[1,2] 杨阿丽[1]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2]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所

出  处:《海峡法学》2013年第2期41-47,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福建江夏学院2012年院级课题一般研究项目"国际气候法视野下碳关税的合法性论证"(项目编号:2012B004)研究成果

摘  要:碳关税自提出以来,其合法性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热点问题。尽管很多学者已从WTO规则的角度论证了碳关税的违法性,但在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当今,很多国家仍意欲通过征收碳关税来削弱贸易伙伴的竞争力,从而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面对有可能形成燎原之势的碳关税,对碳关税合法性的再次论证就成为必要之举。作为应对全球气候恶化的措施,碳关税的合法性除了在WTO框架下进行论证外,还应在国际气候法的视野下进行考量,而现有碳关税的设计违背了诸多国际气候公约中共同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合法性难以通过国际气候法的审查。

关 键 词:国际气候法 碳关税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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