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法史研究的贫瘠之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一个学术史的省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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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晓彦[1]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13年第2期48-57,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22);2011年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民法近代化再研究: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考察视角"(项目编号:JB11295S);2010年福建江夏学院院级课题青年项目"民初大理院民事审判依据研究--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中心的考察"(项目编号:2010C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的"实质民法",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近代民法史研究的既有成果主要从局部和静态层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且长期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地位和价值并未充分认识;二是对其由来、名称、内容和性质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均认识混乱。对该论题的研究应力求宏观定位与微观考察、立法史和裁判史相结合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全面专门研究,以期达到探寻真相并重新定位、展现发展路径和客观评估价值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目标,从而对近代民法史研究进行廓清、丰富和提升。

关 键 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近代民法史 研究趋向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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