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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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逄锦温[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出  处:《中国审判》2013年第3期64-6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关 键 词:刑讯逼供罪 犯罪嫌疑人 司法工作人员 被告人 行为人 变相肉刑 非法拘禁罪 犯罪对象 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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