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共有和专有部分的若干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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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鑫[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出  处:《中国审判》2013年第4期88-89,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正这的确是一个让法官们头疼的案子,虽然要做到的只是"定分止争"4个字。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物权法采取了分散的列举式规定,这或许是一切麻烦的根源。物权法定原则下,没有被列入这张清单里的部分,哪个法官敢认定为是共有部分?即便有了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9]7号),所谓的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南天一花园业主们等来的依旧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 业主 物权法定原则 土地所有权 具体应用 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 开发商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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