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贩毒”及新型毒品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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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耿慧茹[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出  处:《中国审判》2013年第4期90-9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正案件背景:被告人陈甲,男,1979年出生于甲市,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被告人陈甲和池乙在甲市预谋到四川省乙市购买毒品K粉运至甲市贩卖。2009年2月1日,池乙来到乙市,与叶丙谈妥购买K粉的价格和数量。陈甲安排叶某到乙市负责运输K粉,并亲自安排李某到乙市押运。同年2月5日,陈甲将15万元毒资转入池乙指定的银行卡。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被告人 适用死刑 运输毒品罪 新型毒品 毒品案件 贩卖毒品罪 共同犯罪 合伙 定罪量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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