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简称相同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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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桂舒[1] 徐秉辉[1]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3年第5期93-95,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正案件背景: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系由上海光学仪器厂、上海分析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上海天平仪器厂等15个单位于1988年3月合并成立,在业内知名度极高,通常被简称为精科公司、上海精科或者精科。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科学仪器(除医疗器械)加工、

关 键 词:企业名称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科学仪器 注册商标 原告 简称 被告 上海市 有限公司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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