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监护人同意 不得擅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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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建民 张红梅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出  处:《当代兵团》2013年第13期43-43,共1页

摘  要:【案例】李某与王某2003年结婚,婚后诞有一女王小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王某嗜酒成性,醉酒后经常摔打东西,甚至殴打李某。2012年8月,李某起诉至法院离婚,婚生女王小某归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3年3月,李某未经过王某的同意,到当地派出所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小某,并在幼儿园及日常生活中称呼女儿为李小某。

关 键 词:子女姓名 监护人 同意 幼儿园 派出所 日常生活 抚养费 法院 婚后 女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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