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政策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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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安徽水利财会》2012年第3期37-37,共1页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设备 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 防伪税控系统 转下期 技术维护 货物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 维护费用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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