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拒受权”辨析  被引量:1

On the Buyer's Right to Reject Goods in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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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慧[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398-425,共28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对于买方拒受权的规定,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本文着重厘清买方拒受权的概念和性质,探讨其成立的条件及在各国法律中所处的地位、该权利行使的方式及后果。建议我国法律至少应涵盖: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一般义务;当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买方错误地拒绝接受,因而拒绝给付价款的,构成受领迟延,并承担给付迟延责任;拒绝接受后,买方无须返还标的物,但有保管货物的义务,风险视为从未发生转移,也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

关 键 词:国际货物买卖 买方接收 买方接受 买方拒受权 解除合同 

分 类 号:D669.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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