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开两朵,同结一枝——评保丽板厂诉明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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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勇军[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100084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312-332,共21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简称"明耀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和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1992年5月,明耀公司和山东泰安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合板购销合同。5月28日,在看了明耀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宁夏银海保丽板厂(简称"保丽板厂")。

关 键 词:超越经营范围 经济合同法 法律禁止性规定 无效经济合同 法定代表人 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 法律行为 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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