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韩长印[1,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1期83-92,共10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破产清算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对各种民商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受偿顺位作出甄别和确认。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特别优先权方面仅就"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地位作了规定,对其他特别优先权在破产法上的处置方法并未涉及。本文主张将别除权的内涵界定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民商实体法上的其他特别优先权",在此基础上,本文围绕别除权制度的规范化建构,对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和权利实现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了探讨。
关 键 词:别除权 一般优先权 特别优先权 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 财产担保 债权人 制度改革 破产财产 先取特权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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