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市场发展与竞争立法关系:国外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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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时建中[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1期232-246,共15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规制电信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电信立法;另一部分是电信管理机构的管制政策。通常立法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而管制政策则应具有较好灵活性。由于电信市场随时处在变化之中,电信立法不可能制定得很具体,而只能是原则性的,往往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留给电信管理机构,这就要求电信管理机构能够针对电信市场的变化随时制定相应的有效的电信管制政策。电信业由一个自然垄断行业逐步走向竞争,整个过程都是在政府的监管政策主导之下进行的。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监管,就没有今天的电信竞争。西方国家在实施市场管制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了逐步放松管制以及最小管制的思想,使管制所带来的效率损失降低到最小。各国在引进电信竞争时,基本上是通过将电信市场进行业务分割和企业分割的方式来创造竞争环境,随着电信竞争全球化的到来,各国又重新放弃这种分割市场的做法,允许各电信经营者全方位参与竞争。虽然电信竞争在电信的其他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但本地电信的竞争一直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制度创新或许是将本地电信的非效率降到最低的有效途径,而不是单纯地引进竞争。

关 键 词:电信市场 电信业务 普遍服务 电信电话 电信竞争 电信管制政策 立法关系 市场发展 市场管制 电信立法 

分 类 号:F6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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