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以来的欧盟银行法变革:立法修正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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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松[1] 王勇[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291-310,共20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04CFX006)的结题成果之一;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项目“金融市场秩序法律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金融危机再一次暴露了欧盟银行业法制的软肋。后危机时代,欧盟分别对金融监管体系、存款保险计划和资本需求三个方面立法进行了全面修正。修正以恢复金融系统稳定作为首要目标,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蓝本,将目标监管这一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纳入欧盟法,增强了欧盟银行业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推进了欧盟银行监管一体化进程。危机后欧盟银行法的路径选择启示着中国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和宏观审慎立法的紧迫性。存款保险制度应尽快建立,巴塞尔协议标准也需认真采纳,以增强中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前瞻性。

关 键 词:欧盟 系统性风险 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 

分 类 号:D95[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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