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恶性循环”与“良性互动”——我国刑法理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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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银珠[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286-296,共11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作者参与的2010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犯罪构成的结构与功能”(基金编号:CDJXS11081133)的研究成果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可以把我国的刑法理论分为与实践"恶性循环"的理论和与实践"良性互动"的理论。前者以犯罪构成体系的争论来说明,后者以死刑的改革来说明。我国刑法理论在国外刑法学理论的"刺激一反应"模式之下缺乏理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不但没有自己的问题意识,而且不能正确对待国外的刑法学理论。应该反思"恶性循环"的刑法学理论,应该提倡"良性互动"的刑法学理论。

关 键 词:恶性循环 良性互动 刑法理论 理论主体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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