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土地承租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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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咸鸿昌[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348-360,共13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南京大学985三期“社会转型与法制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土地租赁法律关系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其内容包括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对土地的占有两个构成要素。各国法律在规范土地租赁关系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合同法调整土地租赁关系。16世纪以前,英国法律始终依据合同法为承租人提供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动产。从16世纪开始,普通法承认了承租人土地占有的独立性,法律对土地承租人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契约到财产"的转变过程。在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这种转变没有完成。普通法最终综合运用合同法和财产法的规则调整土地租赁关系,不仅使土地租赁法律关系的两个构成要素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将土地承租人的权益最终变成一种兼有动产和不动产属性的"准不动产"。

关 键 词:土地租赁 占有 动产 不动产 准不动产 

分 类 号:D956.1[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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