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逻辑与社会本位——民国永佃权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规则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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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文军[1] 

机构地区:[1]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74-85,共12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本位与私权保护”(项目号11SB0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民国民法的永佃权制度设计中,立法者一方面着眼于民法近代化,以现代物权逻辑建立所有权制度,确定永佃权的他物权性质并防止其向双重所有权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和社会本位理念,赋予永佃权较大权能以限制所有权,对作为永佃权人的佃农加以扶持。从法律规则本身而言,永佃权制度体现了物权逻辑与社会本位的较好结合。

关 键 词:永佃权 物权逻辑 社会本位 所有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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