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化的商事信托及其概念之厘清——基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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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众[1] 

机构地区:[1]云南警官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294-302,共9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商事信托并不理所当然地等同于营业信托,也并不必然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探讨商事信托本质时应首先区分其所处语境为大陆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大陆法上的商事信托是和民事信托相对称的概念,而英美法上的商事信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事信托被认为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我国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商事信托正是和民事信托相对称的概念,属于制度工具。

关 键 词:商事信托 营业信托 法律主体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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