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地再开发中的环境风险规制——武汉长江明珠小区土壤污染事件的法学追问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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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卫星[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246-256,共11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09CFX051);南京大学“985”三期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摘  要:棕地修复与再开发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武汉长江明珠小区土壤污染事件生动地展现了我国棕地再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管制疏漏,特别是凸显了我国环境污染管制立法中的"管制孤儿"现象。我国应当及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并强化补办环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导入社会合作理念与建筑企业的协助义务、建立或完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制度和棕地修复责任制度。

关 键 词:棕地 风险规制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信息公开 土壤修复责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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