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的得失与展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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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奕[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324-333,共10页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项目“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构建(项目号:09SJB820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日趋完善,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例外,被援用的案件数量呈减少趋势,很多学者于是认同公共秩序功能降低说。但如果综合运用比较法、历史方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立法进行全面解析和完善设计,公共秩序的功能降低说不能成立。我国以国际私法典的方式求得公共秩序立法的统一是未来走向,公共秩序保留应结合法律选择原则。同时应在客观区分的基础上,对恶意援引公共秩序排除我国立法的国家对等适用。公共秩序是维护国家重大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只要国家存在、各国经济利益冲突存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有它的生存空间。

关 键 词: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适用法 判决承认执行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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