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徭役审编与土地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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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毓铨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出  处:《历史研究》1988年第1期162-180,共19页Historical Research

摘  要:十年前,我曾写过一篇题为《民数和汉代封建政权》的文章,其中有这么一句话:"作为汉代封建国家经济基础的七项征敛中,以人身为本的征敛比以土地为本的征敛重."这话表面上没有什么大错,就遗留下来的汉朝文献而论,似乎也没有什么反证.后来在写《明朝的民差与民田》的过程中,自己发现那句话说的并不确切,容易导致对封建时期赋役制度的误解.因为在封建朝廷的征敛中,土地和丁身虽然分为两目。

关 键 词:审编 明朝 里甲 赋役制度 差役 基准 户等 于洪武 土地 经济基础 

分 类 号:K06[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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