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的自力救济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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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谌[1] 

机构地区:[1]对外经贸大学外语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91-98,共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若出卖人给付有瑕疵,则买受人应首先向出卖人提供再履行机会,而不得径行以自力方式消除瑕疵。对于所支出的再履行费用,买受人既不得向出卖人请求赔偿,也不得要求出卖人将其折抵为对待给付;不唯如此,买受人亦因之丧失解除权和减价权。正确学理的展开不仅要求以法律条文为基础,而且要求考虑法律目的和体系。

关 键 词:自力救济 再履行请求权 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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