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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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庆坤[1,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80-88,共9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法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课题编号:D0804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度的缺席是我国合同冲突法的重大缺陷之一。欧美冲突法理论和立法已经逐渐废弃"实质性联系"标准和"善意、合法"要求,而弱者保护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也成为针对意思自治的新型限制措施。我国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根据冲突法和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要求以及我国对外交往中的迫切需要,采纳弱者保护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制度。

关 键 词:当事人意思自治 弱者保护 直接适用的法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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