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从与其先前之“普通法”的关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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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赫尔穆特.柯因 于莉[2] 

机构地区:[1]法兰克福大学 [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06年第2期31-37,共7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先了解一下欧洲大陆法律的历史发展情况是很有助益的。11世纪、12世纪期间,罗马法,以优士丁尼法在6世纪时所赋予它的形式,通过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的学者而被重新发现。这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基础,并且所谓的罗马法"继受"运动从此开始了。罗马法的继受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3世纪,它波及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北部和荷兰,15世纪、16世纪则扩展到德意志帝国,波希米亚,匈牙利,波兰和苏格兰,而晚至17世纪。

关 键 词:普通法学 罗马法 历史法学派 重新发现 自然法 法律 德国 萨维尼 发展情况 民法典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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