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缓适用的变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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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显兵[1]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89-99,共11页Jinling Law Review

摘  要: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不少学者从死刑限制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将"故意犯罪"限制解释为"严重的故意犯罪","重罪说"过分重视人道价值而忽视了报应和功利价值,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仍然应当对"故意犯罪"采取克制的解释立场。"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才能成为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不论"查证属实"在何时完成,只要"故意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均应核准执行死刑。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并非"执行死刑"的充分条件,而是启动死刑核准程序的充分条件。

关 键 词: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 变更 死刑核准程序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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