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入矫听证的必要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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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尧[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109-119,共11页Jinling Law Review

基  金:2005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性项目"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听证制度之构建"(05SJB820011)成果之一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需要充分调动社区各类资源对罪犯加以教育改造,为罪犯提供正常途径接触社会,逐步规范地参与社会活动,成为守法公民。罪犯能否在社区执行刑罚不宜由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等公权力机关单方面决定,而应当通过召集相关各方进行入矫听证。入矫听证是廓清国家与社会关系、动员社会矫正力量、整合社会矫正资源的需要;是规范试点实践、实现社会控制路径转换、达至通过社区矫正的社会控制的需要;也是准确裁判、实现刑罚效果最优化的需要。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行刑社会化 听证 程序 人民矫正员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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