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凡[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108-113,共6页Jinling Law Review
摘 要:当前,有限公司除名问题并不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原本封闭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能逐渐需要更多的外部法律解决方式的介入。股东除名机制作为公司股东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其适用需因存在重大事由,并在用尽其他可能方式仍不能解决时,唯有以除名为最后手段使其离开公司。在避免公司被司法解散,并顾及社团团体分合本质以及股东相互间、公司和债权人等权益保障的基础上,股东除名机制是公司外部法律机制介入的妥善处理模式。我国目前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除名问题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除名争议的解决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在比较德国法有关股东除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股东除名机制的基本问题并阐述我国股东除名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为相关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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