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肖像权刍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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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祥[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251-272,共22页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认可了集体肖像权的存在,然而学术界的系统研究却严重滞后。传统人格权理论坚持人格权的非支配性,否认肖像等人格要素之让与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商业化大潮的严重冲击下,传统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现实发生的状况。从集体肖像权产生的背景、原因、价值及目的等可知,集体肖像权存在的最主要价值就在于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其本质就是形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这一认识不但可以解决肖像权的商业化问题,而且能够固守原有民法体系精致协调的设计,与其人伦价值的观念亦相协调。

关 键 词:集体肖像权 形象权 财产权 限制性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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