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债,还是人情债?——自然债性质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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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锡鹤[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3-18,共16页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关系是强制关系。强制性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民法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民法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行为后果的移转选择资格。权利之效力即权利之权能。债权效力是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行为资格,不能概括为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平等特定人之间,一方可决定另一方是否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即民法之债,一方可决定是否为另一方请求之特定行为的关系非民法之债,实际上已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自然债无强制力,是人情债,非法律债。抗辩权是对抗给付请求权瑕疵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概念不能成立。对抗无权请求只须抗辩,无须行使抗辩权。无权请求已明时,被请求人之抗辩只须拒绝给付,无需其他表示。

关 键 词:自然债 请求权 抗辩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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