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其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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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旭东[1] 

机构地区:[1]广州行政学院

出  处:《人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212-227,共16页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青年项目“产业升级背景下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之研究”(编号:GD12YFX02)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是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性而建构的新型ADR,并分为权利仲裁和利益仲裁。权利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包括怨情申诉程序和仲裁程序。利益争议事项涉及劳资双方的未来利益,仲裁往往是为促成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为保障仲裁的公正性,美国法院通过多个判例构成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应正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建立体现劳动仲裁特性的仲裁体制。

关 键 词:劳动争议 权利仲裁 利益仲裁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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