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主义刑法学到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转变——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与新古典犯罪体系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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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林[1] 马勇[1] 郑平安[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S2期7-9,共3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19世纪中叶以来,实证主义哲学思潮风靡西方,以此为方法论,德国刑法学界构建了古典犯罪论体系。随着实证主义受到抵制以及新康德主义逐渐勃兴,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实证根基开始动摇,些微理论开始具有新康德主义色彩,但仍保留完整的、浓厚的实证主义风格。而随后的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则彻底贯彻了新康德主义的哲学思想,完成了对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扬弃。本文通过对两种刑法体系的方法论(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以及内容(行为理论、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有责性论等)两方面的比较研究,试图把握这一从实证主义刑法学到新康德主义刑法学转变的过程全貌。

关 键 词:实证主义刑法学 新康德主义刑法学 古典犯罪论体系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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