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下的隐私权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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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秋霞[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99-103,120,共6页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035)

摘  要:"电子眼"的使用在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遏制犯罪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滥用则会对公民个人的隐私造成侵害。为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规范政府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的行为,我国相关立法应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并规定对政府违反比例原则在公共场所不合理安装"电子眼"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关 键 词:电子眼 隐私权 比例原则 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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