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以王某某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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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雪雷[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S1期82-84,共3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我国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由于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之立法术语不精确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不统一而导致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在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均存有颇多争议。基于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抢劫罪的罪质相同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之考量,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

关 键 词:转化型抢劫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解释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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