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立法简史——兼论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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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恺[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S1期89-93,共5页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1970年美国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综合性立法,直接影响1972年日本《职业安全卫生法》和1974年英国《工作卫生安全法》的制定,并对其它国家在之后时间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立法都起到了一定影响。对于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制定正值美国工业高速增长期,并且在国会投票时也一波三折,最终一份妥协性草案获得通过,即今日之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美国OSHA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学习范本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但是对于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制定,尤其在职业病危害范围的确定、劳动者OSH知情权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目标选择、地方立法自主权等诸多方面均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职业安全卫生(OSH)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OSH州计划(OSH STATE Plans) OSH知情权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5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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