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调查中的正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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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韬[1,2]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300

出  处:《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61-64,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摘  要:公开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调查作为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然而,行政公开并非绝对。为了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利益平衡及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调查中行政公开原则可以被合理限制,允许不公开调查的存在。当然,不公开调查必须满足实体上目的正当、效益满足,程序上排除替代、权利弥补等正当性条件才能被认可。同时,不公开调查存在被行政主体滥用的风险,必须加以严格监控,防止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当侵害。

关 键 词:行政调查 行政公开 不公开调查 正当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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