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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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力[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0年第1期138-148,共11页Oriental Law

摘  要:海牙取证公约意在协调各国因司法制度差异以及司法主权要求而产生的域外取证冲突。在各国对公约规定的取证途径(尤其是审判前发现程序)以及公约排他性适用等问题仍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约的排他性适用并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国内立法灵活适用公约,从而在坚持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提高域外取证合作的效率。

关 键 词:海牙取证公约 审判前发现程序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分 类 号:D997.3[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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