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笑侠[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3-13,共11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治进程的捷径及其可能性"(项目批准号:04BFX004);国家211第三期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和实验"的成果之一
摘 要:"折迁"引发的一系列现象,反映了许多矛盾,也可以看到拆迁制度艰难走过的每一步。这正是法治建构过程的一个典型缩影。无论法治是如何推进的,它都必有一个推动或建构的主体。在"拆迁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主体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的为之努力,有的成为阻力,也有的时而成动力时而成阻力。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其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即法治秩序的创造主体,即法治推动力问题。中国式的法治已经显示出中国式进路的特点,显示出中国法治秩序特有的建构方式。这就是在官方主导力、民间原动力和职业建构力的动态合力作用下,中国法治在转型和磨合中一边建构,一边探索,一边前行。三方力量虽有利益矛盾和冲突,但这三方力量在整体上是一致的、和谐的,是可以被整合的。
关 键 词:建构型法治 法治推动力 官方主导力 民间原动力 职业建构力
分 类 号:F299.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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