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以机动车事故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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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彬[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S1期56-58,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依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时,可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同时,劳动者基于机动车事故受到的人身伤害也可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然而,对于这两者的关系,我国现行规定中并未明确。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比较来看,应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以及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问题作出一致规定,不应使劳动者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同时,为了使劳动者遭受的损害得到及时弥补,在劳动者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损害赔偿时,应以工伤保险赔付优先,但劳动者最终获得的赔付或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

关 键 词:工伤保险赔付 民事损害赔偿 关系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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