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履行金融国资出资人职能机构之选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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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翔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东方法学》2008年第6期92-100,共9页Oriental Law

摘  要:最近通过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金融国有资本的监管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金融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存在出资人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不分、缺乏统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等突出问题。建议选择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公司的模式,以汇金公司作为履行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机构。

关 键 词:金融国资 履行出资人职能机构 选择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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