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制度及其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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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鹏[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S1期169-170,共2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取得时效制度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为肯定说 ,一为否定说。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采用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体例。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立法体例 肯定 否定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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