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参与地方行政立法保护弱势群体自身权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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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玮[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济南250100

出  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14-16,共3页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近年来,伴随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化,社会弱势群体①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尽管针对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劳资纠纷等一系列权益保护事项的行政规章已有不少,但依然存在立法空洞以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缺乏制度性资源占有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正当的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效的决策参与机制得以伸张。因此,地方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社会弱势群体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会增进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实效,这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多元利益的立法协调,实现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利益的“共赢”。行政立法往往会涉及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但是,强弱势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大相径庭,处于弱势的一方常常需要行政机关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便更加理性地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社会弱势群体参与行政立法,可以起到“除弊兴利”的效果.

关 键 词:弱势群体 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 自身权益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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