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概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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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锡鹤[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1999年第2期22-25,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一、什么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性民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实质意义的民法指民事法规的总和,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民法典;广义的民法包括商法,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本文讨论的民法指实质、广义的民法。部门法一般以调整对象相区别,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反映了各部门法的本质。...

关 键 词:民法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民事关系 调整范围 不平等关系 传统民法 《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 财产权利 

分 类 号:D913.0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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