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门诊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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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宝珍[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127-129,共3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医疗机构是为人类健康服务的社会组织,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以诊疗疾病为中心任务的医院,同时医疗机构还包括:以预防疾病为主要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康复疗养为重点的康复机构和专门从事急救工作的急救中心等。医疗管理指按照医疗机构的客观规律而对其进行的科学的组织安排,其目的在于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医疗机构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有极大的提高。 对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于其门诊的管理。医疗门诊是直接地接受求医者而进行诊断、治疗和开展预防、保健的场所,是对病人进行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的第一步。加强对医疗门诊的管理,保障医疗门诊的高效率、高质量,对于保证医疗机构的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医疗机构管理。

关 键 词:医疗机构管理 监督管理 门诊管理 行业管理 医疗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 中医药 操作性 农村卫生协会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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